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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包裝企業加班有“費”支付還須成倍

2011-09-23 10:10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報 責編:王岑

摘要:
加班有“費”理所應當,但不少勞動者卻因多種原因對獲取加班費放棄希望。今年,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二審法院審理完成了一起因加班費、年休工資等而引發的勞動合同糾紛。
  【CPP114】訊:加班有“費”理所應當,但不少勞動者卻因多種原因對獲取加班費放棄希望。今年,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二審法院審理完成了一起因加班費、年休工資等而引發的勞動合同糾紛。案中勞動者依法追回近2萬元的加班工資差額及經濟補償金、765.37元的未休年假工資等。
  
  拒付加班費企業遭起訴
  
  從2002年6月就開始入職廣州市某包裝制品公司任保安的賀某,在去年年底向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起訴其東家公司,稱自入職起,該公司一直未支付加班費、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年休工資、高溫補貼,沒有給他安排年休假期。
  
  據介紹,雙方于2008年3月14日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從2008年4月1日~2011年3月31日。因為上述理由,賀某于2010年10月6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辦理了離職手續,但該公司拒不支付加班工資和補償金等費用。
  
  為此,2010年10月14日,賀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其就職公司支付2008年9月~2010年9月加班工資、年休工資、高溫補貼及25%的經濟補償金、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及25%的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及50%的額外經濟賠償金。
  
  2010年11月9日,該仲裁委員會裁決該公司向賀某支付低于其要求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加班費及25%的經濟補償金、帶薪年休假工資,并駁回賀某的其余仲裁請求。賀某不服裁決,向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起訴,并增加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加班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比例也提升為50%。
  
  加班工資翻倍計算
  
  針對賀某提出的各項加班費的起訴,廣州市某包裝制品公司提出的駁回理由有二。一是其提出的加班工資請求已超過了1年的仲裁時效。二是,該公司事實上已經足額支付了賀某的加班工資。對于雙方的上述爭議,原審法院認為,賀某2008年10月~2010年9月的加班工資未超過兩年訴訟時效,但2008年9月加班工資的請求則已超過兩年訴訟時效。
  
  經法院審查發現,上述時段內,被告公司實際支付的工資約3.66萬元,少于應發工資約5.19萬元,原審法院認定該公司未足額支付加班工資,還應向賀某支付加班工資差額1.53萬元。同時,由于雙方對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存在分歧,并非被告公司惡意拖欠加班工資,被告公司應向原告支付拖欠加班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而非50%。
  
  據調查,2008年10月~2010年9月,賀某每天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時間為4小時,每月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的加班時間為6.25天。同期,法定節假日共計19天,工資為4.43元/小時;自2010年5月起,工資為5.52元/小時。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支付工資1.5倍的報酬,休息日應支付工資2倍的報酬,法定休假日應支付工資3倍的報酬。分別計算加總后,該公司應發的加班工資共計3.25萬元。再加上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賀某在2008年10月~2010年9月應發的工資共計約5.19萬元。
  
  合同解除補償金終取消
  
  由于被告公司未足額支付加班工資,原審法院判決原告據此提出解除合同并請求經濟補償金,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以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標準計算。因此,原告在被告公司的工作年限為8年5個月,應有8.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應得經濟補償金1.46萬元,但50%的賠償金不成立。
  
  另外,賀某的工作地點位于公司大門外的保安亭,屬于室外作業,根據廣東省相關規定,被告公司應向賀某發放高溫津貼,合同期可領取的高溫津貼共計900元(150元×6個月)。同時,參照《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等規定,被告公司應向賀某支付2009年、2010年未休年休假工資共計765.37元。以上工資超過1年仲裁時效部分不予支持,25%的經濟補償金請求亦被駁回。
  
  綜上,原審法院判決被告公司向賀某支付近2萬元的加班工資差額及經濟補償金以及765.37元的未休年假工資,駁回賀某的其余訴訟請求。而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原審法院判令被告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不當,予以糾正,撤消了原審經濟補償金的判決其余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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