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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局副局長:網絡運營商必須獲得音樂權利人許可

2013-04-26 16:35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編:錢瑩

摘要:
2012年中國知識產權發展狀況發布會上,國家版權局副局長閻曉宏明確透露,無論網絡內容提供商向不向聽眾收費,都是要獲取音樂版權權利人的許可,即便不向聽眾收費,運營商也要向音樂權利人付費。
  【CPP114】訊:4月26日是“世界知識產權日”,在25日上午國新辦舉行的2012年中國知識產權發展狀況發布會上,國家版權局副局長閻曉宏明確透露,無論網絡內容提供商向不向聽眾收費,都是要獲取音樂版權權利人的許可,即便不向聽眾收費,運營商也要向音樂權利人付費。

  去年,《著作權法》修訂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尤其是其中對于音樂的相關規定,引起了業界的強烈反應。其中,“不經授權可使用他人錄音作品”、“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其他錄音制作者可以在特定條件下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作品”等相關解釋都引起了音樂界強烈反對。此后,經過音樂界人士以及相關協會的積極努力,音樂版權得到關注,更是在去年年底傳出網絡音樂下載將收費的信息。

  對于“網絡音樂下載有可能會收費”的消息,閻曉宏介紹,這應該由網絡環境下的內容提供商和運營商共同來研討、決定的問題。在互聯網環境下,商業模式和傳統領域的模式是有所不同的,收費或不收費兩種方式都有存在的必然性和可能性。如果運營商宣布不收費,是可以的,但前提是獲得權利的時候需要事先得到許可,得到許可是需要付費的,就是要給權利人付費。給權利人付費拿到權利之后可以采取兩種方式:一是不向使用者收費,但是通過廣告收入、其他收入來彌補運營商的成本;二是使用者需要付費,付費也代表著一種方向。

  由于我國的《著作權法》出臺后多年沒有修訂,所以存在一些問題。25日,閻曉宏透露,《著作權法》修訂草案對公眾關注的問題都有所涉及,比如:關于藝術家作品,在進行拍賣以后涉及到追續權的問題以及一些具體的法定許可與合理使用等問題。在互聯網領域中,關于怎么樣確定“避風港”的原則;怎么樣確立在互聯網傳播作品的內容提供商的責任和運營商的責任以及如何在這方面達到一個平衡等等,在最近的《著作權法》修訂中都給予了廣泛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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